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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金半昧(張又普/文)时间:2022-11-27 1989年春,我住在日本川崎市,每天乘火車去橫濱上班。我家附近有一片小森林,是飯后散步的好地方。有一天突見NHK電視臺報道,有人在那片小森林里拾到一億五千萬日元現金,約合150萬美元。第二天就有數百人去那里散步,沒想到又有人拾到一億日元現金!此事頓時轟動日本全國,在此后長達兩星期的時間里,每天都有來自日本全國各地的上萬人去那里尋寶,幾乎把我們可愛的小森林踩成平地。我那時每天忙于公司工作,周末又要忙于移民加拿大的手續和英語學習。無暇尋寶,與那兩億五千萬日元無緣,誠為可惜。否則,今天也用不著為五斗小米而折腰了。 那時電視上介紹了許多有關拾錢的法律知識。拾到錢后若吞為己有,屬于民事犯罪,查獲后會被課以罰款。若交給警方,待物歸原主后,失主應將款項的5%以上,20%以下支付給拾主,以示感謝。若找不到失主,則全額返還拾主,歸其所有。讓我給這條法律起個名字吧,叫“拾金半昧”,F實生活中,拾金不昧似乎有違人性,拾金全昧似乎更是有違人性,相比之下,“拾金半昧”方顯得堂堂正正,符合我小民心理。對于失主來說,花些小錢酬勞拾主的幫助,把大頭要回來,也就應心滿意足了。此法符合自然法則,似應列入法規,向全世界推廣。 (張又普初稿于2003年11月29日) 延申閱讀:關于“拾金半昧”這一法律的細節,請參照日本“遺失物法”第三章第二十八條。中文版鏈接在這里 |